首頁 > 通知公告
關于對《云南省人防工程專用設備企業失信懲戒制度》(征求意見稿)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州(市)人防辦、各防護(化)設備相關企業:
為構建人防工程專用設備企業(簡稱人防設備企業)誠信評價體系,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2016]云政發97號)要求和國家人防辦《關于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國人防〔2018〕117號)文件精神,省人防辦起草了《云南省人防工程專用設備企業失信懲戒制度》(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發布在云南省人民防空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請州市人防辦和相關企業認真修改,2020年5月18日前將修改意見于反饋省人防辦。
附件:云南省人防工程專用設備企業失信懲戒制度(征求意見稿)
傳真電話:0871-63995201
聯系人:彭協平,電話:0871-63995228
云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5月13日
云南省人防工程專用
設備企業失信懲戒制度
(征求意見稿)
為構建人防工程防護防化設備企業(以下簡稱人防設備企業)誠信評價體系,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2016]云政發97號)要求和國家人防辦《關于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國人防〔2018〕117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分工
省人防辦組織認定和公布我省行政區域內人防設備企業從業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將其推送到省公用信用信息平臺和省互聯網+監管平臺,并報國家人防辦。各州(市)人防辦及縣級人防辦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人防設備企業從業不良行為進行采集、認定,并報省人防辦。
二、失信行為認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良行為記錄:
1.偷工減料生產銷售偽劣防護防化設備產品;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或者套牌銷售;假冒他人產品、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在人民防空設備產品上虛假標識的,使用不合格人民防空設備的;生產、銷售、安裝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防護防化設備產品。
2.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圖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圖紙生產防護設備產品。
3.惡意使用不合格關鍵原材料或生產安裝的防護防化設備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未按防護防化設備產品質量檢驗與施工驗收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5.超出許可范圍異地生產、銷售、安裝防護設備。
6.涂改、倒買、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證的。
7.無經檢測擅自出廠銷售、生產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人民防空設備產品以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8.防護防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搞價格聯盟、劃分區域銷售、強行將超出防護防化設備資質范圍的其它產品、材料等捆綁銷售,以及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規,造成人防專用設備市場壟斷或惡性競爭。
9.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防護防化設備保修義務或違規收取費用。
10.拒不整改或限期未整改經檢查發現的問題。
11.企業從業人員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行賄行為。
12.被相關單位投訴舉報或新聞媒體負面曝光經確認情況屬實的;
13.人防建設企業被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
14.未按規定做好人防工程項目防護防化設備質量報監、報檢、報驗,影響項目竣工驗收。
15.其他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影響人民防空戰備設施建設質量的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黑名單”:
1.發生質量安全或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已由相關部門予以責任認定負有主要責任。
2.在人防或住建、市場監管等相關主管部門檢查中,因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被人防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停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許可資質等重大行政處罰或處理。
4.12個月內被人防主管部門作各類不良行為記錄2次(含)以上。
5.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人防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受到行政處罰。
6.對發生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個月內發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造成嚴重后果,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三、實施程序
(一)采集。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疑似存在上述第二點失信行為的,應進行信息取證記錄、查證核實(樣表詳附件1),并將相關資料存檔??h級人防辦應將查證資料報設區市人防辦。
(二)認定。省人防辦負責對本級查證的疑似不良行為作出認定;州(市)人防辦負責對本轄區查證的疑似不良行為作出認定,并報省人防辦備案。對于擬列入“黑名單”的,由省人防辦結合州(市)人防辦報送的情況進行認定。
(三)告知。省人防辦和州(市)人防辦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樣表詳附件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企業由省人防辦告知。企業如有異議,在收到認定告知書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辯意見,否則認定告知書自行生效。省和州(市)人防辦應對企業申辯意見進行復核,必要時組織聽證核實。
(四)公布。省人防辦對經確認不良行為的企業,于20個工作日內將其失信行為公示在省人防門戶網站,并推送到省公用信用信息平臺和省互聯網+監管平臺。對經確認“黑名單”的企業,省人防辦應及時上報國家人防辦予以公布,待國家人防辦公布后,省人防辦將相關信息在省人防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同步推送到省公用信用信息平臺或互聯網+監管平臺。
(五)移出。失信行為公布實行動態管理,失信企業修復失信行為且在公布期限內未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由公布部門將其失信行為移出。
四、失信行為公布期限
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為3至6個月;“黑名單”公布期限為12個月,對于再次列入“黑名單”的,公布期限為24個月。受到行政處罰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處罰期限,時間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對于失信行為公布期內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失信企業,可以延長公布期。在“黑名單”公布期內,每出現1次不良行為,公布期延長6個月。
五、監管措施
將列入不良行為和黑名單的失信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強化監督管理。
1.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在市場準入、執法檢查、質量監督、表彰評優認定等工作中,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視情實行差別化管理。
2.將失信企業列為資質管理重點核查對象,將其直接列入年度檢查對象,并提高檢查項目的抽查比例。
3.對于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范圍內從重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本規定省人防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防工程防護防化設備企業失信行為記錄審核表.docx
??????2.云南省人防工程防護防化設備企業失信行為認定告知書.docx